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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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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若当事人的证书被盗并被他人用以欺诈,若该欺诈是在当事人将证书被盗的情形通知认证中心之前发生的,则因该欺诈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任何使用电子签名的用户(或任何经该用户授权的代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致使认证中心、或其代理人与缔约人蒙受赔偿责任、经济损失的,则由该用户赔偿该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及其代理人与缔约人一切损失及任何诉讼(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内的)各种费用。
(1)对事实有所欺瞒或不实陈述;
(2)未就重大事实加以揭露,倘该不实陈述或脱漏为过失或故意欺瞒认证中心、任何接受或使用该证书者;
(3)未能使用值得信任的系统以妥善保管其私人密钥,也未对该私人密钥可能遭破坏或盗用、遗失、泄漏、修改或未经授权的使用等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等等。
第四十二条 认证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认证中心仲裁协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若签署者在进行网上商务活动时,发生身份确认困难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可将事务及理由呈报认证中心仲裁协会,由认证中心仲裁协会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签署者不得将证书用于非法目的,包括侵害、干扰合约或预期的商业利益、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信誉及干扰或误导他人。同时签署者应为认证中心辩护、赔偿并使其不受此类干扰或侵权而造成损失或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使用伪造、作废的证书,冒用他人的证书用于电子签名,进行诈骗活动,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对电子商务身份作虚假认证或者提供其他虚假电子商务信息,致使客户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证证书,进行网上欺诈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认证中心直接负责颁发证书的工作人员未履行认真审核证书资料义务而造成证书签发错误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和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制造或获得证书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二十万元的罚金,或二者并罚。

六、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因天灾、自然灾害、电脑或电信故障、法令修改、官方政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出口管制行政事务的机构所为的行为),或其它超出人力所能合理控制的原因,而致使电子签名受到严重破坏等,视情况而免除认证中心和签署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允许政府机关或部门、国家机关或法人团体承认电子文件,以电子方式和电子签名方式颁发与签署许可证、执照、合同等。
第五十一条 本法未作规定的,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适用其他有关书面形式的签字与认证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条款仅限是笔者的建议稿)

七、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建议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活动,实行电子商务安全认证制度,使电子商务活动有安全保障,促进电子商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即电子身份证)服务的安全认证活动。
第三条 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的电子认证包括电子商务认证活动和电子政务认证活动。
第四条 经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严格审查与批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也称为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为广东省唯一的一家合法经营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未取得审查批准与经营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从事经营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活动。
第五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依照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有关密码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依照国家授权的部门、公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等的有关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全认证管理

第七条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是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其审批、审计和认证业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是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立的、可信任的第三方,主要为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个人提供电子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签发、管理以及电子商务顾问咨询等服务;同时也承担广东省电子政务认证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经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核准与许可,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可以建立其分支安全认证中心。
第十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可以跨地区,乃至跨国从事认证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有不得泄露证书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证书申请个人的隐私的义务。
第十三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若要变更经营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核、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三、价格、商标和服务

第十五条 广东省物价局是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 数字证书申请一般服务项目建议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特殊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由广东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与用户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确定。
第十九条 用户在申请数字身份证书服务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遵守相关操作规范,认准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商标品牌。

四、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活动,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中心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中心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活动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业务活动中,参与各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条款仅限是笔者的建议稿)

八、广东省电子商务管理条例(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电子商务领域的管理,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使用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子商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社会提供电子化的事务处理业务、贸易业务以及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的服务业务。
第四条 电子商务服务业务是指国家放开经营的一项电子商务业务,纳入社会信息化管理范围。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五条 电子商务服务业务只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经营电子商务服务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凭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二) 经审核同意后,领取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的经营批文。
(三) 凭经营批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第二章 电子商务服务业务与安全监督

第七条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应组织编制电子商务业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而且符合与满足电子商务全球性、无时空性等特点。
第八条 电子商务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用户使用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的自由和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开展电子化的事务活动和贸易活动时,应同时向用户提供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活动。
第十条 认证中心对用户使用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业务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提供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的经营单位可以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应在经营范围之内进行经营,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产品价格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服务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应经广东省安全检测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销售。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电子商务服务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经营单位可以按所提供的业务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特殊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七条 政府定价按信息产业部和广东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子商 务服务业务的,由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所得。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经营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 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 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详尽之处,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条款仅限是笔者的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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